第一條 為進一步規范和促進全區創業擔保貸款工作,根據《國務院關于進一步做好穩就業工作的意見》(國發〔2019〕28號)、《財政部 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部 中國人民銀行關于進一步加大創業擔保貸款貼息力度全力支持重點群體創業就業的通知》(財金〔2020〕21號)、《財政部關于印發〈普惠金融發展專項資金管理辦法〉的通知》(財金〔2023〕75號)等文件精神,結合我區實際,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本辦法所稱創業擔保貸款,是指以符合規定條件的創業者個人或小微企業為借款人,由創業擔保貸款擔保基金或政府性融資擔保機構提供擔保,由經辦銀行發放,由財政部門給予貼息,用于支持個人創業或小微企業吸納就業的貸款業務。
本辦法所稱創業擔保貸款擔保基金(含農村婦女創業擔保貸款專項基金),是指由地方政府出資設立的,用于為創業擔保貸款提供擔保的基金。創業擔保貸款擔保基金由政府指定的公共服務機構或其委托的政府性融資擔保機構負責運營管理。
本辦法所稱擔保機構,是指對創業擔保貸款提供擔保服務的機構,主要包括各級人民政府委托設立的創業擔保貸款擔保基金運營管理機構和政府性融資擔保機構。政府性融資擔保機構是指依法設立,由政府及其授權機構出資并實際控股,以服務小微企業和“三農”主體為主要經營目標的融資擔保機構。
本辦法所稱經辦銀行,是指綜合考慮貸款便利度、貸款利率、服務評價等因素,根據工作需要和業務開展情況,可定期或不定期按照招標或協商方式擇優選取,為符合條件的個人或小微企業發放創業擔保貸款的銀行業金融機構。
第三條 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婦聯、財政、人民銀行作為創業擔保貸款管理部門,應當遵循職責明確、分級負責、規范運作、強化監管的原則,共同推動創業擔保貸款工作有序開展。
第四條 凡在我區境內的創業者,不受戶籍限制,均可在創業所在地創業貸款擔保機構申請創業擔保貸款。
第五條 符合以下條件的個人可申請創業擔保貸款和財政貼息支持:
(一)屬于重點就業群體。包括城鎮登記失業人員、就業困難人員(含殘疾人)、退役軍人、刑滿釋放人員、高校畢業生(含留學回國學生)、化解過剩產能企業職工和失業人員、返鄉創業農民工、網絡商戶、脫貧人口、農村自主創業農民;
(二)除助學貸款、脫貧人口小額信貸、住房貸款、購車貸款、5萬元以下小額消費貸款(含信用卡消費)以外,申請人提交創業擔保貸款申請時,本人及其配偶無其他貸款。
財政供養人員(含機關事業單位、公益性崗位、三支一扶、特崗教師、西部計劃等由財政支付生活補貼的服務人員)、國有企業在職職工不能享受創業擔保貸款及財政貼息支持。
婦聯經辦的農村婦女創業擔保貸款支持對象為個人。
第六條 符合以下條件的小微企業可申請創業擔保貸款和財政貼息支持:
(一)屬于現行《中小企業劃型標準規定》的小型、微型企業;
(二)小微企業在申請創業擔保貸款前1年內新招用符合創業擔保貸款申請條件的人數達到企業現有在職職工人數10%(超過100人的企業達到5%),并與其簽訂1年以上勞動合同;
(三)無拖欠職工工資、欠繳社會保險費等違法違規信用記錄。
第七條 借款人在同一貸款期限內不能同時申請個人和小微企業創業擔保貸款。
第八條 創業擔保貸款應當用于借款人自身的創業活動或生產經營活動,不得轉借他人使用,不得用于購買股票、期貨等有價證券和從事股本權益性投資,不得用于違反國家有關法律、法規的用途。
第九條 個人創業擔保貸款額度不超過30萬元,貸款期限不超過3年。小微企業創業擔保貸款額度不超過400萬元,貸款期限不超過2年。對符合個人創業擔保貸款條件的借款人合伙創業的,可根據合伙創業人數適當提高貸款額度,最高不超過符合條件的個人創業擔保貸款額度上限之和的110%、且不超過小微企業創業擔保貸款額度上限。
第十條 創業擔保貸款利率由借款人、經辦銀行、創業擔保貸款擔保基金運營管理機構或政府性融資擔保機構協商確定,貼息資金支持的貸款利率:紅寺堡區、鹽池縣、同心縣、原州區、西吉縣、隆德縣、涇源縣、彭陽縣、海原縣上限為LPR+250BPs,其他地區貸款利率上限為LPR+150BPs。其中,LPR為1年期貸款市場報價利率。
第十一條 對符合條件的創業擔保貸款,財政部門給予貸款實際利率50%的財政貼息。對還款積極、帶動就業能力強、創業項目好的借款個人或小微企業,創業擔保貸款到期后可繼續申請貸款及貼息支持,累計次數不超過3次。對展期、逾期的創業擔保貸款,財政部門原則上不予貼息,國務院另有規定的除外。
第十二條 創業擔保貸款期限屆滿前,借款人因自然災害、 重特大突發事件影響流動性遇到暫時困難,但信用記錄和還款意愿良好,且創業項目經營正常的,應向經辦銀行主動提出展期申請。展期只能申請1次,期限原則上不超過1年。
第十三條 個人創業擔保貸款的反擔保方式一般為:
(一)機關事業單位1名在職工作人員擔保;
(二)收入穩定的企業1名在職員工擔保;
(三)3戶—5戶聯保;
(四)經營正常的企業擔保;
(五)土地承包經營權、林權、保單、大中型農機具和大棚設施、活體畜禽、圈舍、養殖設施抵押擔保;
(六)創業園區(基地)或創業服務平臺擔保;
(七)擔保機構、經辦銀行認可的其他擔保方式。
第十四條 鼓勵有條件的地方對創業擔保貸款逐步降低或免除反擔保要求。符合以下條件之一的創業擔保貸款,原則上取消反擔保:
(一)個人申請的10萬元以下的創業擔保貸款;
(二)全國創業孵化示范基地或信用社區(鄉村)推薦的創業項目;
(三)獲得市(設區市)級以上榮譽稱號的創業人員、創業項目、創業企業申請的創業擔保貸款;
(四)經金融機構評估認定、符合信用貸款發放條件的創業者個人或小微企業申請的創業擔保貸款;
(五)經營穩定守信的二次創業者等特定群體申請的創業擔保貸款。
第十五條 申請創業擔保貸款及貼息支持的個人或小微企業應向當地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部門或婦聯申請資格審核,通過資格審核的個人或小微企業,向當地創業擔保貸款擔保機構提交擔保申請,向經辦銀行提交貸款申請,符合相關擔保和貸款條件的,與經辦銀行簽訂創業擔保貸款合同。
第十六條 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部門、婦聯對借款人進行資格審核,對不符合貸款申請條件的,及時通知借款人并說明原因。
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部門、婦聯審核后,擔保機構出具擔保手續;對不符合申請條件的,及時通知借款人并說明原因。
擔保機構審核通過后,由經辦銀行進行實地調查、放款審核,符合相關貸款條件的,簽訂借款合同;對不符合放款條件的,通知申請人并說明原因,一次性告知需補充完善的手續和資料。
具備線上辦理條件的,按線上流程辦理,對于能通過系統自動獲取和校驗的信息,原則上不再要求借款人提供。
其中,婦聯經辦的農村婦女創業擔保貸款,一般應按照借款人向村婦聯申請,村委會初審,經辦銀行及鄉(鎮)資格預審,市、縣(區)婦聯審核推薦名單并向擔保機構出具《承諾擔保通知單》,擔保機構向經辦銀行出具擔保手續,經辦銀行審核發放的流程辦理。
第十七條 借款人對申請創業擔保貸款各環節提供的信息和材料的真實性進行書面承諾,因材料不實導致審核不通過,需退回本金及貼息資金等情形的,自行承擔責任。
第十八條 創業擔保貸款獎補資金占中央財政采用因素法下達的獎補資金總額的95%,優先用于全區創業擔保貸款的貼息。全區創業擔保貸款貼息資金按照中央、自治區、市縣財政70%:21%:9%的比例承擔。對不安排配套資金或配套比例達不到9%的市、縣(區),自治區財政不予安排自治區配套資金,也可視情況不予安排中央資金。
中央財政創業擔保貸款獎補資金剩余部分,統籌用于自治區級補充擔保基金、創業擔保貸款代償及提升個人、小微企業申領創業擔保貸款便利度信息化支持等。
第十九條 創業擔保貸款實行按季貼息。經辦銀行按照國家財務會計制度和創業擔保貸款政策有關規定,計算創業擔保貸款應貼息金額,按季度向當地財政部門提交貼息資金申請,資金申請文件應當按照第十八條規定列明各級財政應承擔金額。財政部門收到貼息資金申請后,應當及時會同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部門、婦聯進行貼息資格審核,審核通過后,財政部門應當在1個月內完成貼息審核并撥付至經辦銀行。經辦銀行負責貼息資金的計算,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部門、婦聯負責貼息資格審核,財政部門負責貼息資金的安排和撥付。
第二十條 自治區財政廳可委托第三方機構對各市、縣(區)上一年度創業擔保貸款貼息資金使用情況進行審核,并由第三方機構出具審核意見,自治區財政廳根據審核意見對上年度貼息資金進行結算。
第二十一條 貸款期間如借款人身份轉變為財政供養人員、國有企業在職職工或死亡的,自身份轉變或死亡之日起中止貼息并收回本金。
第二十二條 對于超出本辦法規定創業擔保貸款額度上限的部分,貼息資金不予支持。對于突破本辦法規定創業擔保貸款貼息支持范圍、貸款利率上限或貼息比例的貸款,貼息資金不予支持。對不符合本辦法規定的貸款,一經查實,立即取消其創業擔保貸款資格,解除擔保合同,追回全部財政貼息資金,并保留追訴權利。相關部門工作人員,在創業擔保貸款管理工作中,存在違反本辦法規定以及其他濫用職權、玩忽職守、徇私舞弊等違法違規行為的,依法追究相應責任;涉嫌犯罪的,依法移送有關機關處理。
第二十三條 經辦銀行會同擔保機構負責到期創業擔保貸款的回收工作。貸款到期前1個月,經辦銀行應當提前通知借款人按時履約還貸。
第二十四條 經辦銀行應當建立貸款逾期監測預警機制,對逾期未還清的創業擔保貸款,經辦銀行向借款人催收逾期貸款。經催告后仍不能歸還的,由經辦銀行按照有關規定,通過法律程序強制執行借款人、反擔保人財產;經強制執行仍不能履行債務的,給予經辦銀行和擔保機構3個月追償期,追償期到期后,由創業貸款擔保基金和經辦金融機構按照約定的比例先行代償。具體由經辦銀行填報《創業貸款擔保基金代償申請表》,出具相關證明材料,經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部門、婦聯審核并報同級財政同意后,從擔保基金賬戶中扣劃借款人所欠貸款逾期本金(貸款到期后未按時償還的貸款本金部分)按約定比例應承擔的部分,并報同級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婦聯、財政部門備案。擔保基金代償的分擔比例應在與銀行簽訂的協議中明確,并報同級人社、婦聯部門備案。代償后由經辦銀行及擔保機構繼續追償,經追償回收的貸款,由擔保機構和經辦銀行按約定代償比例分別受償。各地可根據工作實際進一步細化貸款回收流程。
第二十五條 經辦銀行和擔保機構通過司法程序向借款人及反擔保人追償,進入法院強制執行階段終本后,仍無法收回的債權,滿足以下條件的可認定為代償損失,報本級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婦聯、財政部門審核批準后,予以核銷:
(一)借款人依法宣告破產、關閉、解散或被撤銷;
(二)借款人死亡、依法被宣告失蹤、喪失完全民事行為能力或喪失勞動能力,其財產或遺產不足以彌補的;
(三)借款人遭受重大自然災害或意外事故,損失巨大且不能獲得保險補償,確實無力償還的;或者保險賠償清償后,確實無力償還的部分債務,經辦銀行對其財產進行清償和對反擔保人進行追償后,未能收回的;
(四)借款人觸犯刑律依法受到制裁,其財產不足以償還的;
(五)通過司法程序向借款人追償,進入強制執行程序后兩年內仍無法收回的;
(六)其他因素造成,經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婦聯、財政部門聯合查實認定,確實無法收回的。
第二十六條 各擔保機構申報核銷代償損失,須提供以下資料:
(一)被擔保人和反擔保人資料,包括代償損失核銷申報表(擔保機構制作填報)及審核審批資料,擔保業務及代償事項發生明細材料,被擔保人、反擔保人和反擔保方式的基本情況和現狀,財產清算情況等。
(二)調查報告,包括代償損失形成的原因,采取的補救措施及其結果,對被擔保人和反擔保人具體追償過程及其證明(包括法院民事判決、裁定、調解書、支付令,依法設立的仲裁機構的裁決書,公證機關依法賦予強制執行效力的債權文書等),抵(質)押物處置情況,核銷的理由等有關文件等。
(三)其他相關資料,包括:
1.符合第二十五條第(一)項的,提交破產、關閉、解散證明、撤銷決定文件和財產清償證明;
2.符合第二十五條第(二)項的,提交死亡或者失蹤證明、喪失完全民事能力證明、喪失勞動能力證明、財產或者遺產清償證明;
3.符合第二十五條第(三)項的,提交重大自然災害或者意外事故證明、保險賠償證明和財產清償證明;
4.符合第二十五條第(四)項的,提交生效法院裁判文書證明和債務清償證明;
5.符合第二十五條第(五)項的,提交強制執行證明或生效法院裁判文書證明。
第二十七條 代償損失核銷應遵循認定嚴格、證據確鑿、逐級審批、對外保密、賬銷案存原則。
第二十八條 每年度1-2月擔保機構向同級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部門或婦聯提出上年度代償損失申請;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部門或婦聯對代償損失金額進行審核認定,代償損失金額包括無法收回的貸款本金和利息,認定的代償損失金額由擔保基金和經辦銀行按照約定比例承擔,按比例應由擔保基金承擔部分需報同級財政部門審核;財政部門審核同意后,擔保基金承擔部分可以從擔保基金中核銷,不再計入基金規模。
第二十九條 擔保基金要專戶存儲、封閉運行、單獨列賬、獨立核算,專項用于創業擔保貸款擔保業務。農村婦女創業擔保貸款專項基金與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部門創業擔保貸款基金分開管理,單設科目、單獨核算、單獨考核、單獨承擔風險。各級擔保機構在留足代償金的基礎上,應將擔保基金以定期存款形式專戶存儲于經辦銀行,產生的利息轉入擔保基金專戶滾存使用。為確保基金安全、保值增值,定期存款比例不得低于80%。
第三十條 建立擔保基金持續補充機制,對各市、縣(區)通過本級一般公共預算補充擔保基金并實際到位的,自治區財政在下一年度通過中央財政創業擔保貸款獎補資金剩余部分給予配套,配套比例不高于1:1,視中央財政創業擔保貸款獎補資金剩余部分和各市縣財政實際補充金額確定。擔保基金除按規定用于代償損失外不得減少;若存在減少情況,應當將自治區級配套部分主動交回。
第三十一條 實行創業擔保貸款擔保基金放大倍數與貸款還款率掛鉤機制,創業擔保貸款上年到期還款率(上年累計到期貸款實際回收金額/上年累計到期貸款應回收金額)達到90%以上的市、縣(區),本年可適當提高放大倍數至創業擔保貸款擔保基金存款余額的10倍。
當創業擔保貸款余額達到擔保基金存款余額的規定倍數時,經辦銀行應當暫停發放貸款;待貸款余額降至擔保基金存款余額的規定倍數以下后,再恢復發放貸款。
第三十二條 由擔保基金提供擔保的創業擔保貸款,擔保基金代償的分擔比例應在與銀行簽訂的協議中明確,并報同級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部門、婦聯備案,擔保機構擔保基金代償分擔比例個人不得高于80%,小微企業不得高于50%。
第三十三條 加強擔保基金風險防控。各地根據實際情況明確貸款擔保代償率警戒線,并制定具體的風險防控措施,累計代償率不得高于20%,否則經辦銀行應當暫停創業擔保貸款發放業務。
第三十四條 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部門、婦聯負責創業擔保貸款借款人的申請登記、貸款資格審核、貼息資格審核,做好監督檢查、績效管理等工作。加強政策宣傳和解讀,推動創業擔保貸款業務有序、高效開展。
第三十五條 財政部門負責創業擔保貸款貼息資金管理工作。做好預算管理、監督檢查、績效管理等相關工作。確保財政貼息和獎勵資金及時撥付到位。
第三十六條 人民銀行負責督促指導經辦銀行完善審批流程,規范創業擔保貸款發放,加強信息共享,并對經辦銀行政策執行情況進行監督,督導業務經辦銀行加強貸后管理。
第三十七條 擔保機構負責創業擔保貸款的擔保工作,配合做好貸款催收追償工作。保障擔保基金運營管理安全,定期向財政、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部門以及婦聯報告擔保基金運營管理情況。
第三十八條 經辦銀行負責創業擔保貸款的征信、經營狀態、審核、發放、回收、追償;按時計算貼息金額、提起貼息申請和撥付貼息資金,并按照本辦法規定額度及利率發放創業擔保貸款;合理簡化審批放款手續,及時錄入信息,對已發放的創業擔保貸款單獨設立臺賬,按季分別向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婦聯、財政、人民銀行等部門報告同口徑創業擔保貸款發放情況,并對貸款用途進行有效監督。
第三十九條 本辦法由寧夏回族自治區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財政、婦聯、中國人民銀行寧夏回族自治區分行按職責負責解釋。
第四十條 本辦法自2024年12月1日起施行,有效期至2029年11月30日。《寧夏回族自治區創業擔保貸款管理辦法》(寧人社規字〔2021〕18號)同時廢止,此前出臺的創業擔保貸款政策有關規定與本辦法不一致的,以本辦法為準。本辦法施行前已生效的創業擔保貸款合同,仍按原合同約定執行。
掃一掃分享到微信
上一篇:深圳市創業擔保貸款管理辦法
下一篇:甘肅省創業擔保貸款實施辦法